朱某常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网站备案争议与行政诉讼焦点解析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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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4日,原告Zhu Chang申请了被告江苏省通讯管理局,要求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以匿名用户对匿名用户的侮辱并诽谤原告对“ (w)的辩护,并判断了 。 12,2013认为,“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管理法规”的第23条不受“关于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和管理法规的规定”的规定。
【争议的重点】
被告是否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
【代理人意见】
被告的律师发表了代理人的意见,“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i)2013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法定职责的申请”,以反映匿名用户对原告在“ ”的BBS上的侮辱和诽谤,称为“ ”的BBS,作为基督教聚会地点的老年人,位于贾尚市的贾安克斯市,珍妮克市,也要。人们怀疑煽动宗教仇恨和侮辱信徒的宗教信仰。它认为该网站的行为被怀疑是非法的。同时,它报告说,“ ”没有经过特别批准的虚假注册信息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非法行为。经过验证后,被告由(以下称为AS)拥有,并于2011年12月15日获得了信息服务业务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并获得了电子公告服务资格,并获得了许可证编号SU B2-。已证实公司在申请许可证时的信息是正确的。关于原告报告的域名名称的问题在询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归档管理系统后,被显示为Hubei ICP号码,被告联系了Hubei ,并得知该域名已由一个名为Wang Jian的个人在2010年提交,并获得了网站注册号,并通过网站名称“ bar”获得了网站注册号。根据网站归档的本地化管理原则,霍贝ICP许可证号应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相应地处理。因此,被告对原告关于侮辱和诽谤信息的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网站的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授权并非法运营,网站的非法新闻和注册信息是不正确的。 2013年6月,原告向被告申请再次关闭网站。经过审查后,被告认为他自2011年以来就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他的许可信息是真实且有效的。该网站(名为“ Bar”,主题是Wang Jian个人,注册号为Hubei ICP许可证号,申请时间为2010),他的管辖权位于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被告认为,它不适用于“关于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和管理法规”的第23条,可以将其关闭并做出书面答复。
(2)被告发行注册号的过程和理由。 2013年2月26日,该部门通过其访问服务单元向ICP/IP地址域名信息申请申请申请申请。由于他的信息已充分填写并且申请材料已经完成,因此被告根据法律批准了它。由于该部门具有经营网站的资格,因此2013年7月,被告根据该部门的申请将其网站注册号及其许可证编号统一为SU B2-。以上是因为网站注册信息注册表显然需要进入商业或非商业商业,并且显示为注册号或许可证号。对于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网站,可以根据其申请进行注册。因此,被告发布注册号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
(iii)被告没有直接关闭网站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关于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和管理规定”的第3条和第23条:“如果您打算参与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则应与您所在的省级通信管理局执行注册程序。”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如果您填写虚假的注册信息,则您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将关闭网站并取消注册。”因此,实施了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本地管理。如果该网站持有湖比省通信管理局签发的湖比省通信管理局的ICP许可证号,则决定取消注册并关闭网站的决定应由局由局做出。被告不是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关闭网站的行政实体。其次,除了相同的域名外,“阳光下载栏”和“荣获山和水网络”具有不同的机构实体和不同的网站本质。原告报告的注册信息不正确的网站是Wang Jian注册的注册信息。网站名称为“阳光下载栏”,是一个非商业网站。 2011年,被告获得了被告发行的有效业务资格。主体是网站名称“ ”,大自然是商业网站。 “ Bar”的备案主题与“ ”的许可主题不一致。作为他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的发行机构,被告不能直接对在湖北省注册的“阳光下载栏”处以行政处罚。第三,除了电信法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外,商业网站主要基于电信业务许可管理措施,而非运营网站主要基于“非运作信息服务档案管理措施”。前者的一般罚款方法是罚款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只有在情况很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施加行政处罚才能命令暂停和纠正并撤销许可证。但是,由于后者不涉及运营收入,因此他们只能将网站直接关闭作为主要手段。由于本网站已经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当局应根据商业网站的相关法律依据而不是非商业网站的管理法规对其是否受到惩罚。因此,被告不能按照非商业网站的管理条例对商业网站施加行政处罚。总而言之,首先法院要求拒绝原告的主张。
【判断结果】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措施”,“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管理措施”,“电信业务许可管理指标”等条款,被告省级通信局,作为互联网行政部门,作为互联网行政部门,具有监督和管理信息服务的法定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措施”的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两类:商业和非运营。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请参阅服务活动,例如通过向提供信息或网页的生产。非运营信息向信息提供服务,以向提供了互联网的互联网信息,以提供信息,以通过提供公开信息,批准。服务和实施非运营信息服务的归档系统。”第23条“关于非运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和管理法规”规定:“如果违反第7条的规定,第1款的规定,该措施的第1款,该省级通信管理局,该地点的第1款应关闭网站并取消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声称该网站允许匿名用户长时间攻击,侮辱或诽谤。被告人由湖北通信管理局(Hubei )进行了调查和验证,该局的主管机构是该网站注册的网站的主管当局。被告的性质被确定为非商业网站,但实际的组织者与注册信息不符。该主题是个人注册的注册信息,网站名称为“阳光下载栏”。注册号(欧洲ICP)被注册地点的主管当局取消。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关闭“ ”的法定义务,被告向原告撰写了调查和处理。随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关闭“ ”的义务。经过审查后,被告认为“阳光下载栏”和“荣获”具有不同的机构实体和不同的网站本质,除了相同的域名。该公司的实际组织者在2011年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网站名称为“ ”,是一个商业网站。然后,被告对“ ”作了书面答复。
经过审查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的证据表明,该案中涉及的“ ”是由赞助的商业网站。根据“关于非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注册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关闭“荣获”,明确地确定了事实,正确地应用了规范性文件,并且没有构成与法律遵守律师的合法职责。
总而言之,原告声称被告未能根据法律履行“ ”的法定职责,而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没有支持它。基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断文件]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第111号行政判决(2013年)。
[案例分析]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相关行业的增加,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纠纷数量(例如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迅速增长。
当双方遇到此类争议或权利损害时,很难满足当事方的救济需求,因为民间救济渠道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当事方经常试图通过要求行政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并在民事救济程序中获得相关证据来通过行政程序停止侵权。
在我国家当前针对互联网的行政监督系统下,不同的行政法规和规则被应用于不同的网络行为以进行行政监督。对于普通政党,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士,具体的监管方法和执法基础似乎更为复杂和专业。因此,一方面,要求互联网行政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的数量正在增加,另一方面,在此类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获胜率很低。
【结论和建议】
这种情况的意义是:(1)在履行由互联网行政监督造成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此案是相当代表和普遍的; (2)通过这种情况,可以指导各方正确理解互联网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的界限,以进行互联网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方法; (3)正确应用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则,以确定其行为是否合法和合规。
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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