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部门信访突发问题处理规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违规追责情形
对于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的群众围堵国家机关、冲击政府机构或造成交通堵塞等信访突发事件,应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上级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免职等处理措施。
本地区或本部门一旦遭遇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若未采取相应必要措施,致使事态加剧或催生新的越级上访,应责令直接责任人及直接领导进行自查自纠;若造成严重影响,则应采取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分措施。
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若出现推诿责任、处理方式简单且粗暴的情况,例如本应亲自前往现场处理却未到现场,或是处理不当,进而导致矛盾加剧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对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采取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分措施。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 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应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若未能察觉到存在的问题,或者即便发现了问题却未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导致严重后果,则应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令检查直至免职的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如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若相关人员选择隐瞒事实、提供庇护、放任不管、未采取制止和纠正措施,甚至故意延迟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则将面临被要求辞去职务或被免除职务的处罚。
对于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若故意推迟执行或不予处理,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假手段,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能采取免职等相应处理措施。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若出现未及时上报、上报延迟、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并可能面临被免职的处罚。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若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以及与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相关的各项制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若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违反相关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能进一步采取免职等处分措施。
对于那些本应受理却未受理、本应一次性告知却未告知承办事项的情况,将实施离岗培训或调整至其他岗位的措施。
对于无故拖延处理或对应办理事项拒绝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能采取免职等处理措施。
承办人在处理承办事项时若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办理的事项未能按时完成,超出规定期限,将受到通报批评或被安排离岗培训的处罚;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办理,且事后仍旧拖延不决,将面临调离岗位直至被免职的处分。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纪律和执法活动中,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责。
对于未具备相应资质或未依照法定标准、权限、流程执行执法任务的人员,将实施离岗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或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并可能接受离岗培训或被调离原岗位。
对于应当立案却未立案的情况,应对直接责任人实施离岗培训,并对其直接领导进行相应的免职处理。
对于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篡改案件事实、故意不报告案件、故意不调查案件的行为,将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上级领导实施离岗培训,直至最终免职处理。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程序
根据群众举报或是领导的具体指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需依照既定规定和流程进行详尽调查。一旦核实情况,责任部门将提出相应的追责建议,并依据管理权限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对象需积极支持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严禁采取任何手段干扰或阻挠调查进程,亦不得对举报者或投诉者实施打击或报复。若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相关当事人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问责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问责承办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复议报告。在遇到特殊情形时,该期限可作适当调整。在此期间,相关处理决定仍需继续执行。
若问责对象拒不接受处理决定,问责承办部门将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依据管理权限内规定的程序,对其职务予以免除,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若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存在利益冲突,必须予以回避。对于负责处理问责事宜的工作人员,若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责任进行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