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山东律师高丙芳讨薪官司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6月17日,上午时分,山东地区的律师高丙芳在代理农民工追讨薪资的诉讼过程中,被指控涉嫌虚假诉讼。此案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并最终作出判决。法院维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前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丙芳犯有虚假诉讼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同时,原审被告、包工头米建军与陈欢亦因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一年的缓刑。尽管两位包工头均表示认罪并接受处罚,但高丙芳本人却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6月26日,高丙芳辩护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高丙芳决定申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存在两个主要的争议点:首先,高丙芳与包工头对于高在接受委托时是否知晓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的问题各执一词,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高丙芳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关于包工头米建军在结清农民工工资后,以农民工的名义向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也是另一个争议焦点。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指出,若高丙芳在初审阶段方知农民工工资已被包工头支付,这表明她在提起诉讼时并无虚构事实的恶意。然而,他也认同法院对高丙芳定罪的合理性:“作为律师,高未履行对委托人身份及事实进行核实的基本职责。”
同时,有必要对农民工群体广泛宣传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知识。不少包工头在通过信访途径争取工程款项时,会谎称自己是在为农民工争取工资,然而他们并未意识到,在司法程序中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虚假诉讼胜诉后撤销判决
这起虚假诉讼案始于八年前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
2017年4月,粥店公司(以下简称“粥店”)将英雄山小学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英小项目”)委托给了大包工头赵四海负责,赵四海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米建军,而米建军则进一步将工程转给了小包工头陈欢等多人,他们共同雇佣了超过100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2017年年末,工程宣告竣工,工人们陆续撤离现场。然而,赵四海仅支付给米建军280万元,尚有超过432万元的工程款项未付,这其中包含了百余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由于款项尚未到位,米建军不得不自行垫付,确保在2017年底前将农民工的劳务费全部结清。
此后,米建军持续索要工程款项却始终未能如愿,因此他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找到了山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丙芳,准备提起诉讼。他以农民工的身份控告陈欢和粥店公司拖欠工资,但事实上,农民工的劳务费用已经被米建军全部支付完毕。
农民工与高丙芳签署了案涉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自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高丙芳、米建军、陈欢三人,虚构了英小工程农民工的劳务费未得到妥善结算的情况,频繁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诉讼请求。他们的真实意图是迫使英小工程的总承包方粥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以支付所谓的“农民工劳务费”,实则为了帮助米建军追讨其被拖欠的工程款项。
依据当时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那些缺乏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此规定者,需对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这批虚假诉讼最终获得了胜诉。依据相关裁定书内容,2019年10月,三人密谋向法院提交了75起民事诉讼,原告为75名农民工,被告则是陈欢和粥店公司,诉讼请求是追讨英小工程劳务费。到了2020年8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欢需支付原告劳务费总计261万余元,而粥店公司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笔资金在判决执行前便被取消。由于粥店公司资产被冻结并对此进行举报,导致此虚假诉讼案件曝光。经过法院的重新审理,原先的74份胜诉判决(其中一人已撤诉)均被法院裁定撤销。审理结果显示,75名原告中,有58人曾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且工程款项已于2017年底全额支付,剩余人员与该工程并无关联。
2024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高丙芳犯有虚假诉讼罪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米建军与陈欢亦因虚假诉讼罪行被判定,但获缓刑处理。
米建军与陈欢均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然而,高丙芳拒绝认罪,她在法庭上对判决表示不满,并已提起上诉。她辩称,她对于米建军提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不了解,且未曾参与相关策划,因此不构成犯罪;米建军在支付工资后以工人名义追讨垫付款项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外,她指出一审法院隐瞒或误解了证据,对其提交的申请未予受理,导致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6月17日,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保留了原判。二审裁定书中指出,高丙芳、米建军、陈欢三人存在恶意勾结,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依据这些虚假事实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审法院判定,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
裁定书中指出,高丙芳是这一虚假诉讼计划的策划人,同时也是推动诉讼进展的关键人物;而米建军和陈欢则是在高丙芳的指示下,将原告的信息拼凑在一起,并伪造了相关证据。
“律师被告人”一直不认罪
在审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高丙芳坚决否认犯罪。她的二审辩护人,来自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翼飞,向新京报记者透露,高丙芳“必定会提出上诉”,然而具体何时启动这一程序,目前尚未有定论。
张翼飞指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高丙芳与包工头对于高在一审判决前是否知晓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存在不同说法,这一争议点直接关系到高丙芳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成为了审理的核心议题。
高丙芳曾经透露,她遭到了当事人的欺骗,米和陈二人前来找她时并未提及农民工的劳务费已由米结清,然而在米和陈的供词中,他们声称在初次与高丙芳见面时就已告知了这一情况。
二审裁决文书揭示,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虚假诉讼案展开再审监督之际,高丙芳指使陈欢隐瞒案件真相,同时向米建军及陈欢发送了诸如“米建军垫付的超过300万的农民工工资……实则是对农民工的借款……并非虚假诉讼”“农民工所欠的款项是否都无需偿还”等微信内容。据此,法院判定高丙芳“参与了策划”该虚假诉讼案件。
辩方主张,现有资料表明,高丙芳在受托期间以及案涉虚假诉讼一审判决之前,对农民工的劳务费是否已由米建军结清并无了解。她曾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与米建军间的微信对话记录截图,截图显示,在2021年7月11日这一天,即案涉民事诉讼二审胜诉将近一年之后,高丙芳曾询问米建军是否已经支付了所有农民工的工资。而米建军在次日给予了明确的肯定回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揭示,2019年6月16日,陈欢向高丙芳提供了《2017年工资发放明细》,随后,高丙芳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疑虑。为了警示陈欢不要伪造证据,她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名为“80后湘籍农民工讨薪案:被诉虚构工资表诈骗”的文档,其中包含了相关新闻报道。然而,对方并未作出回应。
新京报记者观察到,对于同一份录音证据,辩护方与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据证据材料表明,在涉及虚假诉讼的二审庭审结束后当晚,陈欢透露农民工工资已由米结清,随后高丙芳对陈欢表示无需担忧,指出这种情况并非虚假诉讼,米和陈将钱发放给农民工实为向农民工借款,而如今是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辩方提出,这表明高丙芳在案发前对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的事实并不知情,故她不具备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而二审法院据此判定,高丙芳参与了该虚假诉讼的策划。
辩方提出,证据显示,在接触高丙芳之前,该包工头便已采取过以农民工讨薪为名,通过信访途径索要工程款项的做法。对于二审法院认定高丙芳为“虚假诉讼方案的策划者”的结论,从逻辑角度分析,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曾代理过众多农民工维权案件,他指出,若高丙芳在虚假诉讼一审判决后才得知农民工工资已被包工头支付,这表明她在提起诉讼时并无捏造事实的故意。然而,他也认同法院判决高丙芳构成犯罪的合理性,关键在于高作为律师,未能履行对委托人身份和事实进行核查的职责。在75名农民工中,有一部分人的身份是伪造的,作为律师,高显然犯有严重的过失。
在代理众多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过程中,对他们的身份以及欠薪金额进行详尽的核实显得尤为关键,这一环节在行业内被形象地称作“挤水分”。时福茂指出,律师在处理这类集体诉讼案件时,对于核实工作应当持有更加严谨和负责的态度。
高丙芳在供述中提及,她在与涉案农民工签署委托代理相关文件时,已经发放了法律风险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用黑体字明确指出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告知若不如此将面临不利后果。“我已经履行了律师应尽的风险告知职责。”
包工头认罪认罚
本案中,与高丙芳持有不同立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即包工头米建军及陈欢,在一审阶段已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此案的关键争议之一涉及包工头米建军在支付完农民工工资之后,以农民工的身份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了虚假诉讼的问题。
高丙芳在获知米建军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认定其做法为“先行垫付”。在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二审裁定书中显现,高丙芳的辩护人提出,以农民工的名义进行起诉,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同时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并未全额支付涉案工程款项,理应继续向米某某及本案中的农民工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强调全案应当是无罪的。
米建军的辩护人提出,粥店建筑公司有责任直接向农民工发放薪酬,即便米建军已经全额支付了工资,农民工仍可代表原告身份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此外,米建军在代付工资后,有权以农民工的名义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辩护人强调,米建军并无虚假诉讼的意图,整个案件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并未认同该观点。从二审裁定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定,米建军向陈欢支付工程款项,以及陈欢向农民工发放劳务费用,都是他们应尽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依据。高丙芳、米建军和陈欢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是为了利用农民工讨薪的旗号,为下游包工头米建军追讨被上游包工头拖欠的工程款项。
法院指出,此举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即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就同一事实重新提起诉讼或受理。在起诉高丙芳之前,米建军已对赵四海提起过诉讼,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鉴于赵四海无力偿还,米建军遂将工程发包单位粥店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3月,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要求赵四海偿还米建军所欠的超过432万元的工程款项,同时明确粥店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赵四海因缺乏支付能力,导致米建军未能收回欠款。
时福茂阐述,判决已从法律角度确认了米建军对赵四海的债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障碍;赵四海出狱后,米建军可依据该判决提出执行申请。时福茂进一步提出一个设想:“若那74份涉嫌虚假的诉讼判决未被取消,反而得以执行,米建军将获得两倍于原本的款项。”
此外,针对虚假诉讼罪,通常打击的对象是那些组织策划者,而农民工往往是因为缺乏了解而被牵涉其中。即便他们本人签署了知情同意的相关文件,鉴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些文件中的内容很可能并非他们真实意愿的反映。时福茂进一步说明,这也是在本案中,尽管农民工参与了虚假诉讼,但仍未被列为被告的原因之一。
同时,虚假诉讼罪的知识亟需在农民工群体中广泛传播。时福茂观察到,众多包工头在借助信访途径索要工程款项时,常常谎称是在为农民工争取工资,然而他们却未意识到,在司法流程中以农民工的身份提起诉讼,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终审判决下达后,该案件在律师界及农民工群体中引发了一系列微妙的变化。近期,一名来自徐州的包工头在观看了高丙芳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后,主动联系了时福茂,向他咨询如何追讨自己被上游包工头拖欠整整一年的115万元工程款项。他向我咨询,以农民工讨薪为名起诉总承包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询问完毕后,对方表示农民工尚未收到工资,时福茂回应道,“听他这样讲,我心中也有些疑惑,于是建议他暂时不要采取司法途径,而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以讨回工资。”
(米建军、陈欢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刘思维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