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促进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
中国银行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宣布并实施了“有关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法规”(以下简称,经济日常 - 中国经济经济网络北京9月28日,为了促进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健康发展,促进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并有效防止财务风险。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在相关问题上的问题。
1。公众在这些措施中征集意见的情况是什么?
这些措施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征集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我调节组织,专家和学者以及公众的过程中,公众广泛关注。我将仔细研究反馈,完全吸收科学和合理的建议,并且大多数意见已被采用或计划在金融子公司的商业规则中采用。
这些措施就财富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金融投资顾问管理的投资范围而采取了反馈,并进一步阐明了相关要求,例如澄清了银行市场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财富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区分了公共和私人财务管理产品的要求,并与其他类似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人财务管理产品的销售方面,我们从国内外的常见实践中学习,并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却期要求。另外,该条款表达式的相关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
关于市场机构进一步降低财富管理产品销售的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包括符合法律并符合法律的私人股权基金,并满足财富管理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的条件,并不是要求个人首次购买财富管理产品的个人业务范围,这不是强制性的。在财富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采用。
2。制定和发布这些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自2002年以来,我国家的商业银行已连续从事财务管理业务。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的供应,满足投资者的资本分配需求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业务运营不足,投资者适用性管理不足,信息不足,信息披露不足,并没有真正实现“买方自身责任”的责任。
在这方面,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一直非常重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和监督,并不断改善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监管框架。近年来,已经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法规。 2017年,通过银行间,财富管理和平衡表业务,进行了“ 3340”的特殊治理和全面治理,并指导银行财务管理注册和监护权中心来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注册系统,该系统最初实现了国家集中式和统一的投资范围,并提供了投资范围的投资范围,并提供了投资范围,并询问了投资范围,并提供了投资的信息,并提供了投资范围的信息,并提供了投资范围的信息,并提供了经济化的信息,并提供了和 and and and and ’管理”和“飞行订单”。自2017年以来,随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继续增加其监督工作,根据监管指导,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已被有序地调整,总体而言,它显示出一种更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趋势。自2018年以来,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整体运营一直稳定。在6月底,非保证财富管理产品的平衡为21万亿元,截至7月底,21.97万亿元人民币,以及8月底,当时22.32万亿元。财务管理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约占70%;对非标准债务资产的投资约占15%,总体上仍然稳定。
这些措施的释放和实施不仅是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实施“新资产管理法规”的重要措施,而且还有助于提高银行财富管理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的预期,加速新产品研究和发展,加速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促进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标准化转型,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3。措施提出了什么一般原则?
“措施”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它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并延续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良好监管实践,并从家庭和外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系统中充分学习;其次,它是为了促进财富管理业务的标准化转型,并促进财富管理资金以法律和标准化形式进入现实经济和金融市场;第三,这是为了加强投资者的适用性管理,区分公共股权财富管理产品,指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财富管理产品,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四,这是为了促进银行财富管理,以重返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源并打破严格的赎回。
这些措施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产品主要需要根据已发布和实施的“新资产管理法规”进行标准化和转换,这有利于促进新规则和旧规则之间的有序联系以及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
4。措施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这些措施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并有权规范银行的非保证财务管理产品。该措施中提到的金融管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并根据投资策略,承担风险和收入分配方式的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并管理委托投资者的财产,并提前与投资者商定;金融管理产品是指非保证金融产品,其中商业银行根据协议条件和实际投资回报支付投资者的收益,并且不保证本金付款和退货水平。
这些措施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建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资助的商业银行,全部外国拥有的银行和中国外国合资银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财务管理业务,并适用该措施的规定;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管理业务,应根据措施实施。
5。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非常重视金融产品投资者的保护。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在投资者适用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注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首先,加强投资者的适用性管理。 1。区分公共财务管理产品。公共金融产品将在没有特定公众的情况下向公众发行,并具有强烈的风险溢出。投资范围,杠杆比率,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的监管要求相对谨慎;私人金融产品在私人安置方面的发行不得超过200多个合格的投资者,投资者具有强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且对投资范围的监管要求等相对放松。 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继续进行当前的财务管理监管要求,它规定银行应对财富管理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风险评级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评级的投资者,根据风险匹配原则。 3。为销售单个金融产品设定了一个起点。单个公共金融产品的销售开始点将从目前的50,000元人民币降至10,000元;单个私人金融产品销售的起点将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 4.个人首次购买需要面对面的标志。继续当前的监管要求,当个人首次购买金融产品时,他/她应在银行商店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对面签署。
第二个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性管理。 1。标准化销售渠道并实施特殊区域销售和双重记录。继续当前的监管法规要求银行通过自己的银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出售财富管理产品;如果他们通过商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出售财富管理产品,则应实施特殊的销售,并记录每个财富管理产品的销售流程。 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还应实施有关金融产品促销和销售文本的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流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措施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却期。对于私募股权金融产品,银行应同意销售文件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却期。在冷却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了决定,银行应遵守投资者的意愿,终止签署的销售文件,并迅速退还投资者的所有投资资金。
第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在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同时,我们将充分采用市场机构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共和私人金融产品,并分别列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共开放式财富管理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价值,公共封闭财富管理产品将每周披露一次净价值,并将公共财富管理产品披露给投资者一月的账单;私人财富管理产品将在每个季度披露净价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将每六个月向公众披露其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的整体状况。
第四,防止“虚假财务管理”和“飞行订单”。继续当前的做法,需要银行在国家银行业财务信息注册系统(以下称为金融管理系统)中进行“全面制品,穿透”财富管理产品的集中式注册。银行只能发布在财务管理系统中注册并获得注册代码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注册法规检查中国财务管理网络上的产品信息,以检查购买的产品是否是银行发行的正式金融产品,这将有助于防止“虚假财务管理”和“飞行订单”并加强投资者的保护。
6.促进财务管理业务的标准化运营和实现净价值管理的措施有哪些规定?
这些措施主要规定以下方面促进财富管理业务的标准化运营并实现净价值管理:首先,确保财富管理产品的独立性。标准化滚动发行,集体运营和单独定价的基金池财务管理业务;继续当前的“三个订单”要求,每个金融产品可以单独管理,帐户构建和基于帐户。第二个是加强经理的责任。银行必须诚实,值得信赖,勤奋和责任代表他人担任受托人和财务管理的职责,并提高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银行不得促进或承诺在出售金融产品时保证本金和利润。第三是实施净值管理。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它要求金融产品实施净价值管理,遵守公允价值衡量原则,鼓励根据市场价值衡量投资资产,并允许使用摊销成本来衡量条件的封闭式金融产品。产品的回报和风险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明确了解风险来承担风险。在过渡期间,现金管理金融产品被允许在严格监督的前提下临时参考货币市场资金的估值会计规则,以确认和衡量金融产品的净值。
7.如何规范银行财富管理产品在非标准化债务资产中的投资?
这些措施制定了以下关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在银行财富管理产品中投资的规定:首先,到期匹配。根据“新资产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财富管理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的债务资产,则资产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封闭式财富管理产品的成熟日期或开放式财富管理产品的最新开放日期;如果投资未列出的企业的权益,则应是封闭财富管理产品,需要匹配一词。第二个是极限和集中管理。继续进行当前的监管法规,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的银行财富管理产品的余额不得超过财富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占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于单个债务人及其附属企业的非标准债务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净资本的10%。第三是识别标准。 “新资产管理法规”清楚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财务监督和行政部门应为标准债务资产制定具体规则,这些措施应遵循其规定。
8.消除多层筑巢和加强渗透管理的措施中的规定是什么?
为了应对某些银行通过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形成嵌套层的问题,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潜在资产的情况,这些措施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准确定义法律关系,澄清每个参与实体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法律纠纷的责任。第二个是缩短融资链。为了防止闲置资金,我们继续有关金融管理产品的法规,不要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金融管理产品;根据“新资产管理法规”,投资于金融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颈部”。第三个是加强渗透管理,要求银行有效地履行其投资管理职责,而不应简单地充当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筹款渠道;充分披露潜在的资产信息,并在财务管理系统中注册信息方面做得很好。
此外,当前的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监督系统允许私人财富管理产品直接投资于股票,但规定公共财富管理产品只能投资于货币和债券基金。这些措施继续允许私人财务管理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当银行内部部门仍在进行财务管理业务时,对公共财务管理产品的限制无法投资于与股票有关的公共资金,并且允许公共财务管理产品通过投资各种公共资金而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同时,根据“新资产管理法规”,投资公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不再可以渗透到基础资产中。在下一步中,银行通过其子公司开展金融管理业务后,它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共财务管理产品直接投资于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于股票。相关要求是在“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法规”中特别规定的。
9.加强金融管理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控制的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这些措施提出了从多个方面(例如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公共金融产品订阅和赎回管理)来加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首先是流动性管理。需要银行在财富管理产品的设计阶段是否采用公开运营做出审慎的决定。开放式财富管理产品应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开放式的公共财富管理产品还应持有财富管理产品或财政债券的净资产净价值的5%,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金融债券的现金不到一年。第二个是交易管理。需要银行来加强财富管理产品银行间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运营风险管理,采用科学和合理的估值方法以买卖抵押品,并谨慎地确定抵押品折扣系数等。第三个是压力测试。需要银行建立用于财务管理产品的压力测试系统,并提出针对压力方案,测试频率,测试后,紧急计划等的特定要求。第四,开放式的公共财务管理产品订阅和赎回管理。需要银行在订阅过程中合理控制投资者的集中度,并谨慎确认大规模订阅申请;在赎回过程中,在压力方案下,合理地将各种赎回限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10.这些措施中有关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合作机构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银行财富管理投资合作机构是指投资于财富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委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这些措施将继续进行当前的监管法规,并要求发行机构,委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投资于金融产品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市场发展需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所建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作为金融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的市场发展留下余地。在下一步中,在财富管理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合法规定并满足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包括在财富管理投资合作机构的范围中。其次,需要银行来改善其内部管理系统,并阐明访问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在的持续时间,预防冲突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财务管理和投资合作机构的退出机制。第三,需要银行为财富管理和投资合作机构实施清单管理系统,加强投资顾问的管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投资管理职责,提高其积极的投资管理能力,而不是由于其他投资机构的委托而免除其职责。
11。措施中过渡期的安排是什么?
措施的过渡期要求与“新资产管理法规”一致。过渡期是从实施这些措施的日期到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间,银行新发行的金融产品应遵守该措施的规定。同时,可以发行旧产品以与未到期的资产联系,但应控制现有财富管理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违反法规的财富管理产品不得发布或继续。
在具体的实施中,这些措施要求银行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以独立和有序的方式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业务纠正计划,澄清责任时间表和内部责任,并在董事会审查和批准董事会后批准并批准并签署并批准主席。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所有银行实施纠正计划,并为提前完成纠正的银行提供适当的监管激励措施。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可能会做出适当的安排,并处理现有的非标准债务资产,这些资产由于特殊原因和在监管机构批准后尚未成熟的现有股权资产而难以返回资产负债表。
12.如何标准化现有保证金融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的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两个类别:担保和非保证金融产品。从真正意义上讲,非保证财富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产品;保证的财富管理产品可以根据是否与衍生产品相关联,分为结构化财富管理产品和非结构性财富管理产品,并且应分别根据结构化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是普遍的,与非保证财富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属性“代表客户管理”在法律关系,业务本质,管理模型,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存在基本差异。
这些措施规定,保证金融产品是根据结构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的。同时,应在附件中进行并进一步阐明当前监管系统中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根据存款管理,以及根据存款储备和存款保险保费范围和有关资本和相关资产的资本和规定,包括银行对帐单会计中的结构性存款,并根据法规予以制定;银行结构化存款的销售应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产品销售的文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银行必须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应资格来进行结构化存款业务。
此外,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法规。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这次公众咨询来修改和改善公众舆论,并及时发布和实施,以更好地区分和阐明结构存款和财务管理业务的监管框架,并促进结构存款业务的标准化发展。
13.如何代表客户对现有海外财务管理业务的管理标准化?
在公众意见征集期间,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国外国银行,通常关注如何代表客户(以下称为QDII业务)标准化海外金融管理业务的发展。在这方面,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保留了五项QDII业务监管法规。同时,该措施的附录规定,银行应具有从事QDII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根据措施实施它们,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务监督和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商业银行主要根据当前的监管法规进行QDII业务,并实施“新资产管理法规”,“措施”将不会影响现有的QDII业务模型。
14.关于银行金融子公司建立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根据对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新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措施”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具有独立合法人身份的子公司从事金融管理业务;如果暂时不满足条件,商业银行的总部应建立财务管理业务部门,并实施集中和统一的财务管理业务和管理。目前,我们的协会起草了“有关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的法规”,并将及时发布和实施作为“措施”的支持系统。
就“新资产管理法规”的关系和定位,“衡量标准”和“有关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的法规”,“措施”是“新资产管理法规”的支持实施细节,并且与“新资产管理法规”的法规要求一致。它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业务的情况。银行还必须遵守“新资产管理法规”和进行财务管理业务的“措施”。 “有关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的法规”旨在是“法规”的支持制度,其适用的监管条款通常与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