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商业收益归谁?民法典有规定,业主权益不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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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我们的社区出现了一些商业广告,甚至一些公共区域甚至已改建为停车场。但是,许多人不知道这些商业活动的好处是谁,也不知道好处在哪里。在实际运营中,所有者委员会招募或租用了许多社区的公共区域的广告空间,并且广告收入并未公开透明地向所有所有者披露,导致许多所有者不知道其权利和利益已被侵犯。
那么,谁应该拥有社区的公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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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阐明所有者对建筑物的差异所有权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271条,“所有者拥有建筑物中的住宅和商业场所等独家部门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共享除独家部门以外的普通部门的共同和共同管理。”
社区所有者拥有建筑物的独家部分的单独所有权,而绿色空间,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均由所有所有者共享。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筑单位,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所有者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在扣除合理费用后由所有者共享。”
第283条规定:“如果关于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成本分配,收入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则应根据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尚不清楚,则应根据所有者的独占部分的比例确定。”
因此,业主共享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和社区公共区域的其他商业服务收入。
“关于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司法解释”的第13条阐明了所有者知道的权利的详细内容:
如果所有者要求发布或审查应披露给所有者的以下信息和信息,则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1)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的维护资金融资和使用;
(2)管理条例,业主会议的程序规则,以及所有者会议或所有者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
(iii)财产服务合同和普通零件的使用和收入;
(4)在建筑区域内的停车场处置停车位和车库;
(5)应向所有者披露的其他信息和信息。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定期向所有者披露所有者的共同部分的运营和收入,并向所有者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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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意见
但是,实际上,所有者几乎没有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向所有者披露详细的收入和支出详细信息。模棱两可或逃避责任是正常的。社区公共收入的所有权和管理应开放和透明,应征求所有所有者的意见和同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社区的公共收入能够真正为所有所有者服务,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争议。
如果房地产公司避开其责任并拒绝公开,则所有者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局提出投诉,使财产公司负责行政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社区公共收入的所有权和管理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希望所有所有者都能理解和理解这一点,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