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版发布:2022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施指南
所有城市,县,部门和省政府的机构的人民政府:
在省政府的批准下,现已颁发给您的“ Anhui省洪水管制和干旱缓解紧急计划”。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实施。 “ Anhui省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紧急计划”(Anhui政府办公室秘密[2020] No. 36)于2020年4月29日发行并实施,将同时废除。
安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安海省的洪水管制和干旱缓解紧急计划
目录
1个一般规定
1.1指导意识形态
1.2程序基础
1.3申请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命令系统
2.1和职责
2.2办公室和职责
2.3特殊工作组
2.4城市,
2.5基层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指挥组织
2.6现场紧急救援指挥组织
2.7工作组,专家小组
3紧急准备
3.1责任实施
3.2计划准备
3.3项目准备
3.4材料准备
3.5团队准备
3.6训练训练
3.7信息支持
3.8宣传和教育
3.9洪水控制和干旱检查检查
4监视,预测和预警
4.1监视和预测
4.2预警释放
4.3预警反应
5紧急响应
5.1 1级紧急响应
5.2 2级紧急响应
5.3 3级紧急响应
5.4 4级紧急响应
5.5对不同灾害的紧急响应的协调机制
5.6安全保护和医疗救援
5.7社会动员
5.8信息报告和发布
5.9紧急终止
6紧急支持
6.1资金保证
6.2通信保证
6.3流量安全
6.4电源保证
6.5公共安全保证
7后处理
7.1后果
7.2工作评估和灾难评估
8附件
8.1名词术语解释
8.2计划管理和更新
8.3奖励和责任
8.4计划解释部门
8.5计划实施时间
1个一般规定
1.1指导意识形态
by Xi on with for a New Era, we will Xi 's on , and , and the on doing a good job in flood and , to the first and life first, and , and in with the work of the party and the , we will and根据法律有序地预防并处理洪水和干旱紧急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为建立现代美丽的Anhui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程序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洪水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洪水控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干旱抵抗法规”,“国家防洪和抗旱紧急计划”和“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洪水控制法的措施 ETC。
1.3申请范围
该计划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处理突然的洪水和干旱灾难。
1.4工作原则
在该党的领导下,预防洪水和干旱缓解工作使各级别的人政府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制度。遵守统一指挥,等级和部门责任的原则,以及领土作为主要重点,安全性,首先,持续的准备,预防和救援,预防,预防和控制,根据法律,科学派遣,协调的洪水控制和干旱和干旱救济,整个人的参与,军人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以及和平与和平与和平与战争的协调。
2组织命令系统
2.1和职责
省级政府已建立(以下简称省洪水控制总部),以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指导和监督该省洪水预防和干旱缓解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CPC中央委员会,州议会以及省级党委员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的决策和部署;制定该省预防洪水和干旱工作的政策和系统,等等;根据法律,组织和制定预防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援计划,洪水调度计划,紧急水量调度计划等。组织和协调,指挥决策,指导和监督紧急救援和救援工作,以预防洪水和干旱灾难;组织预防洪水和干旱救济检查,敦促地方党委员会和政府执行其主要职责,并监督预防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负责人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项目中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实施重大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决定;指导和监督实施重大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决定;指导和改善各级别的预防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改善组织体系,并建立和改善紧急联系,信息共享,组织协调以及其他预防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的工作机制;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2.1.1省国防军的组成
省级辩护总部应由州长司令担任总司令,负责紧急管理的副州长应担任第一任总司令,副总统副州长应当担任执行总司令,担任省级政府秘书,副司法部门副司法部司法官,副司法部门,属于省份副司法部门,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宗派官员官员。省级水资源部主任,省级军事区域战争局局长,武装警察的安河省省副指挥官以及省级气象局局长应当担任副司令。省级党委员会组织部,省级委员会宣传部,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部,省经济和信息技术部,省级公共安全部,省级公共务部,省级公共务部,省级司法部,省级局局局部和省级部门,自然资源部,省级局局部,自然资源部和省级省级部门。城乡农村发展,省级交通部,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级商务部,省文化和旅游局,省级卫生委员会,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省级电视局,省级通信局,省级谷物和储备金省,省级和储备机构,省级和储备金公司,省级境内,省级和储备金, Anhui民航机场集团,省农业填海集团,省消防救援队,第二次移动警察局的第一次运输部队以及其他部队是成员。
2.1.2成员单位的责任
省级党委员会的组织部负责监督各级行政管理洪水预防和干旱救济责任系统的实施,并掌握党和政府领导政府的绩效,以组织洪水控制和救援,干旱救援和救灾工作。
省党委员会宣传部门负责控制该省洪水预防和干旱缓解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并组织,坐标和指导新闻和宣传部门在预防洪水和干旱救济新闻和宣传方面做得很好。
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洪水控制和抗旱设施的计划和建设,并负责对防洪和抗旱设施的投资计划的协调和安排,消除危害和加强的关键项目以及水损害项目恢复投资计划。
省级教育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种类型的学校,以加强洪水控制和避免风险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及时进行紧急风险避免工作,并监督和指导灾难的学校,以进行灾难性的学校,以进行灾难性的灾难,以进行灾难后的自我救援后自我救援和恢复教学命令。
省经济和信息技术部负责确保洪水控制和浮雕无线电通信的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并协调和确保对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的平稳通信。
省级公共安全部门负责维持社会保障和秩序,确保安全和平稳的道路交通,以运输洪水控制,救济和救灾人员和材料;打破宣传谣言,使公众混淆,偷窃洪水管制和救济材料的非法和犯罪活动破裂,并根据法律摧毁洪水管制和干旱缓解设施;协助相关部门适当处理由防洪和消耗灾难引起的大规模事件;协助人们的组织安全撤离或从危险区域转移。
省民事事务部负责指导在危险地区安全转让民政福利机构和财产。
省级司法部负责该系统中的预防洪水和干旱减轻工作。
省级财政部负责筹集资金以缓解洪水和干旱。根据基金管理措施的相关要求,它及时将资金用于防洪,干旱缓解和救灾省及以上,并加强基金的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难预防和控制工作,指导团体测试和预防的实施,专业监测和预测以及预警工作以及对地质灾难紧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省生态与环境部负责组织和指导紧急监测水环境质量,为实施洪水控制和供水计划提供水质条件,并协调紧急情况对紧急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负责指导城市排水和洪水预防以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
省级运输部负责指导预防洪水和干旱的高速公路和水道工程设施,指导和组织紧急救援部队,以实施道路和水路紧急通道,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协助招募预防洪水,救济和救灾所需的车辆,船舶和其他运输工具,并优先考虑受灾的人员,紧急救援人员和紧急救援材料的运输。
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掌握农业洪水和干旱信息,为农业干旱,排水,生产救灾和恢复组织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指导渔船在防止台风方面做得很好。
省级水资源部负责预防洪水和干旱工作,组织和指导洪水和干旱预防和控制系统的建设,组织洪水和干旱预防和控制计划以及控制计划以及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进行水状况并进行干旱监测,预警和预测,水项目调度,日常检查,宣传和教育,水和干旱预防灾难和控制项目等,为防洪,干旱缓解和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发表水状况和干旱条件。
省级商务部负责监视灾区日常必需品的市场运营以及供求状况,并协调预防洪水预防,防洪,救灾,灾难和灾后每日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文化业务部门以及A级旅游景点,以在预防洪水和预防台风方面做得很好。
省级卫生委员会负责预防疾病,控制洪水泛滥地区的疾病,并迅速提供有关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洪水泛滥地区的省级预防和控制信息,组织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并防止和控制该流行病的发生和流行病的发生和流行病。
省级急诊室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在各个地方和相关部门对洪水和干旱灾难的预防和控制,并组织和协调重大洪水,尤其是重大洪水和干旱灾害的救援和紧急救援。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紧急救援团队,转移救援材料,组织危险情况检查和紧急响应,转移和安置受洪水威胁的人们,并救出被洪水包围的人。负责灾难调查,统计评估和救灾。灾难信息必须根据法律统一发布。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在各个层面和紧急广播中组织和指导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以进行洪水控制和浮躁的宣传;及时组织和广播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警告和洪水(干旱)公告,该公告得到了省洪水管制总部批准的公告,准确地报告了洪水状况,干旱状况,灾难条件,灾难条件以及有关洪水控制和洪水控制和干旱的重要信息;在各个层面上组织并指导紧急广播区域和用户的建设,以改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
省级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进行气象分析以及对洪水条件和干旱状况的预测,以及及时发出预测和警告;在洪水季节对重要的天气状况和灾难天气进行滚动预测,并及时向省洪水控制总部和相关会员部门提供气象预测信息;组织气象支持服务,以预防洪水,救济和救灾,并及时组织人造雨水。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各地的电信公司和塔楼公司,以提供预防洪水和干旱的通信保证;根据洪水条件,协调和调度紧急通信设施,以确保紧急救援地点的通信需求,并确保洪水控制安全以及公共通信网络设施的平稳通信。
根据省级急诊室的动员指示,省级谷物和储备局负责省级每日救灾材料储备和组织转移。
省级能源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电力建设项目的防洪安全,对电力设施和电力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坐标并确保紧急供应洪水控制,防洪和救援,并协调农业灾难抵抗力和电力消耗量消耗指示器的实施。
该省电力公司负责洪水管制和电力调度的安全工作,其水库水电站和电力设施,并确保预防防洪,排水和抗旱性的电源。
Anhui银行和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督洪水,洪水和干旱的灾后保险索赔。
Anhui民航机场集团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机场和设施的洪水管制和安全性,并优先考虑运输洪水控制,救济和救灾人员和材料。
省农业开垦小组负责预防洪水和干旱工作。
省级军事地区战争准备局负责协调主动部队,并组织民兵部队参加大规模的救援和救灾行动,例如洪水控制和救援,救济和救灾。
武装警察的安河省军团负责组织和指挥武装警察部队承担洪水控制,救援和救灾任务,并参加重要项目和主要危险情况的紧急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在危险地区转移人们,并与公共安全机器人合作,以维持紧急救援和灾难救援令和灾区的社会保障。
省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全面的消防小组,以参与灾难中的人们的洪水控制,救援,排水和救援;并协助地方政府为居住在干旱影响地区的人们提供良好的水救济工作。
根据洪水条件和干旱的需求,第二个移动警察局的第一次交通超支为其专业能力和工程设备的优势提供了全面发挥,并承担了洪水控制和救援,救援,群众的救援,材料的转移,紧急干旱和抵抗力的任务。
参加重要项目和主要危险情况的紧急救援工作。
2.2办公室和职责
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国防部)是省级国防司令部的办公室,负责省级国防司令部的日常工作,位于省级急诊室。主要职责是:组织省洪水管制和干旱缓解紧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收集和掌握洪水条件,干旱条件,危险情况,灾难条件以及防洪和防人干旱行动;组织洪水控制和干旱咨询,分析和判断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情况,并提出反应计划和建议;协调和监督地方和部门,以实施省洪水控制司令的工作部署;组织和指导洪水控制和干旱材料的储备,建造洪水控制和干旱的救济团队,防洪和救济宣传以及教育和训练演习;组织和指导对重大洪水和干旱灾难的紧急响应的调查和评估。
省级国防部有一名董事,他将担任省级急诊室董事;应建立几位副董事,并应为省级国防司令部的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
2.3特殊工作组
省洪水管制总部已建立了一个由相关会员部门领导的特殊工作组,并将根据洪水预防应急行动的要求进入省级紧急指挥中心中心,以执行联合职责,咨询和指挥。特别工作组的负责人和副负责人是部门级别和部门级别的负责人,成员根据其工作任务由相关部门确定。特殊工作组实现了将团体领导责任系统和部门责任系统结合起来的工作责任系统。根据紧急响应工作的需求,省防御司令部可以对特殊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命令与协调组
省级急诊室是小组负责人部门,省水资源部是副集团领导部门。负责协助省洪水管制总部的领导人进行指挥和派遣,组织洪水管制咨询并提出工作建议;总结并掌握洪水控制和救援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并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送救援技术专家。
2.3.2预测和预警小组
省级气象局是集团负责人,省自然资源部,省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以及省级水资源部是副团体领导人。负责监测,预测和预警,洪水,山洪流,地质灾难以及城市供水,并指导和监督当地警告的发出以及在危险地区转移和避免人员的转移和避免。
2.3.3洪水控制调度组
省级水资源部是集团负责人。负责洪水控制项目派遣和紧急派遣省级国防司令部,与国防部和盆地国防部建立联系,以进行洪水管制派遣,并指导和监督各个城市的洪水管制调度。
2.3.4团队和材料调度团队
省级急诊室是团队负责人,省水资源部,省级军事地区战争建设局,武装部警察的安河省军团和省消防救援队是副团队。负责统一派遣所有类型的防洪和救援团队以及该省的预防和救援材料,并协调紧急情况和灾难现场处理之间的前后连锁;根据需要,申请应急部的材料和团队支持。
2.3.5监督和检查团队
省级急诊室是团队负责人。负责派遣工作组,检查摘要,纠正的监督,调查和验证和验证。
2.4城市,
市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洪水管制和干旱救济指挥中心,该中心应负责在其行政部门的高级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指挥组织以及党派委员会以及同一水平的政党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领导下,在其行政部门组织,指挥,指导,指导和监督洪水管制和干旱缓解工作。
2.5基层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指挥组织
拥有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任务的城镇(街道)将建立洪水管制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以阐明负责特定洪水控制和干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洪水控制和干旱任务的行政村庄(社区)将明确定义负责洪水控制和干旱的人,并将负责组织和实施洪水控制和干旱缓解措施。具有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任务的部门和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洪水管制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并在洪水管制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或在同一水平或在洪水控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6现场救援和救援指挥组织
如果发生重大危险和其他紧急情况,可以与地方党委员会或政府负责人作为指挥官建立现场救援指挥组织。如有必要,省级党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官,并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2.7工作组,专家小组
2.7.1工作组
省洪水管制总部建立了一个工作组,由省洪水控制总部成员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领导,并前往前线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进行预防洪水预防和干旱缓解工作。
2.7.2专家小组
省洪水管制总部已经建立了一个专家小组,由相关的专业技术,管理,紧急救援专家组成,并提供有关洪水控制和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命令决策,紧急响应等的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的单位应支持专家进行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证。
3紧急准备
3.1责任实施
3.1.1在各个层面上改善了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及其服务机构,丰富了与洪水控制和行政区域中造成的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任务相兼容的职业力量,并建立了相应的和综合的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命令系统。
3.1.2实施责任机制,以逐级保证各省,城市,县,乡镇和村庄的工作。在关键区域和重要项目中实施行政负责人,以预防洪水,例如路堤,水库,洪水存储区,城市和其他关键领域以及重要项目。
3.1.3对于高风险区域,例如山洪流灾难(指由降雨造成的山洪流和泥石流灾难),威胁区域,水库下游,洪水通道,堤防,堤防,洪水存储区,低洼和洪水泛滥和洪水泛滥的地区,负责监督,巡逻早期,负责转变的人和负责家庭的人和负责人和家庭负责。实施预防洪水的管理部门,例如城市隧道,地下通道,地下空间,沉没的建筑物,铁路交通和正在建设的基础坑。
3.2计划准备
洪水控制和干旱救济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以加强计划的准备,修订和研究,并不断改善洪水控制和干旱缓解计划系统。
3.2.1所有级别的国防部负责修改和改善预防洪水的预防和干旱救济紧急计划以及重大紧急情况的紧急救援计划。
3.2.2水保护局负责修改和改善预防洪水计划,洪水调度计划以及河流,湖泊和重要水项目的紧急水量调度计划;为关键危害部分或容易危险的水保护项目准备工程紧急救援计划;指导基层制定山洪流预防灾难计划。
3.2.3洪水存储区的安全转移计划应由该地点的县级防洪和救济司令部组织和制定,并应由该地点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2.4负责修改和改善城市排水和洪水预防紧急计划。
3.2.5教育,民事事务,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运输,水库,文化和旅游,健康,紧急响应,能源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关键行业和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准备洪水预防预防紧急计划,并加强紧急响应措施和预警指标和预警链接。
3.3项目准备
完成恢复水损坏项目的任务,并在开放正在建设的项目中恢复堤坝和大坝; and of flood that be flood , and . the and plans and for safe flood and under the flood .
3.4
3.4.1 In with the of , flood and at all , key flood units, and units by and flood , and . A of be in key areas of flood in case of needs.
3.4.2 The flood and at all shall call flood and in their , , water , , and the and of flood and and in with the of , and , and do a good job in , fund , , and use, and , and the level of of and .
3.4.3 Flood and at all and the and of new , new , new and new , the types of in a , and the and ; the of , the , and carry out and ; for large-scale , they can be of ; in , they can be from the .
3.5 Team
3.5.1 Flood and at all the of teams for flood , , of all types of flood and teams in their , and the level of of team and .
3.5.2 - , and pre- task for key areas and ; fire teams and teams' flood , and and .
3.5.3 shall form flood teams based on and and , and the and urban-rural , , water , , and other shall form teams in this to their to for flood and .
3.5.4 , and the of and form teams, no less than 100 at the level, no less than 50 at the level, and no less than 15 at the level.
3.5.5 The -level flood and shall the and of the to form a dike team and and to to the tasks of dike . to the area where the is and with the scope of for flood and of , the and tasks and are , and to the flood and at this level for . If the areas, it shall be by the level.
3.5.6 to flood , and and , and in flood and in with the law.
3.5.7 Units with flood and flood tasks form or flood and teams based on the needs of their units.
3.6
3.6.1
In with the of , flood and at all shall and and for flood and , and shall and carry out at least once the flood ; the of , , and audio- , the of and , and the of . The -level for the of the heads of the and -level flood and and their staff, the -level flood teams and flood and , etc. The and -level flood teams, the and -level flood teams and flood and , rural-level flood and , teams, , etc.
3.6.2
Flood and at all types of such as and to test, and and . (), () and and in areas prone to heavy rain and carry out at least once a year. teams flood and every year to all kinds of that are prone to occur in the local area.
3.7
On the basis of full use of the of each , at all and , , the of such as , , , , , and early , and the , -based and and . All data in with the of the flood and .
3.8 and
All and carry out and on and risk and forms, and risk into , rural areas, , and , the 's of and , and the of risk , and risk and .
3.9 Flood and
All major pre-flood in the , find weak links, them a of time, and . Flood and at all shall at least one of all the flood , , , , plans, , , and , and and of and found.
4 , and early
4.1 and
The is for the and of ; the water is for the and of water (river , ) and ; for the and of ; for the and of urban ; for the and of and soil . All shall the and to the flood and , and at the same time copy them to the .
4.2 Early
4.2.1 The is for the of and , the water is for the of water (river , ), , , and in with the is for the of urban , and .
4.2.2 Water , and other carry out joint , and of major , the as much as , make of major and , early in with and it to the 's at the same level and the flood and .
4.2.3 All the , scope, , etc. of early , and in with the of and and order, and the of early ; the cross- for heavy rains and that cross- areas; a "call" to that high-level early is known to the flood as soon as .
4.2.4 When flood and and water at all flood in with the and may have an on the and , they issue early to the next-level local 's or in . After the , local 's and must to the of .
4.2.5 If and occur , or will the area, the local flood and the to the flood and in the areas while to the 's at the same level and the flood and .
4.2.6 When dikes, , pump and other dams the , or flood the , and other may break, the unit must take and issue early to the 's and in the area as soon as .
4.2.7 When the (water gate) unit to in with the and , it shall issue early to the local 's or in the area by the flood ; when there are signs of a , the unit must take and issue early to the 's and in the area to in the first time; when the the or other and the dam may , the unit shall issue early to the 's and in the area to in the area to gain time for the safe of the and .
4.2.8 and early such as radio, , and , and open up early such as TV, , , and large . If , to each to rapid, and full of early . such as , , homes, child , and sites, early work for key areas such as and , low-lying and flood-prone areas, , rural areas, and such as the , young, sick, , and .
4.2.9 In , the of flood and at all is to the early of at the same level, and the early is in the for the start-up of . All have a and early to the and of and early after the flood every year.
4.3 Early
4.3.1 When a heavy rain is , all and shall take the as :
(1) The to and judge to the , the key areas of and the focus of and , put for plans, and and of the and work of heavy rain in and .
(2) The and .
(3) The Water in water , makes good for water of , lakes and , and pre- of , lakes and to the , and and urges water units to and apply them in with the on and , and water and .
(4) The of a ; urged and teams and group and to of .
(5) The of and Urban-Rural , in with the , and the of urban , and urged and local to and of in such as urban and sites, and for .
(6) The of and and the of tips, and urged the of A-level and to if .
(7) The Party and media, and the and basic to issue early and in with the of the early .
(8) Flood and at all make and , in areas in , and do a good job in and to heavy . The local 's will and do a good job in of work, , , and under high-level early , and pre-set for key areas and -prone areas.
4.3.2 When a river flood is , all and shall take the as :
(1) The to and , put and plans and , and and of flood work in and .
(2) The Water in water and in , lakes and ; of water in with flood plans, and , etc., and flood in a ; and urges water units to and use them in with the on and , and do a good job in water and of .
(3) The and the of and , and pre-order and in flood areas in as .
(4) The of and the and of in flood- and by , and , , , and for of water- .
(5) Flood and at all are and ; and of and that may have the water level and water level the flood limit in ; in flood areas in as ; for the use of flood areas in with ; start the in time to drain water.
4.3.3 When a is , all and shall take the as :
(1) The makes work based on the of ; and of work.
(2) The Water urges and the water in areas by flash flood to issue real-time for flash flood .
(3) The and the of and .
(4) The of and the road and tips in areas of .
(5) The of and and the of tips, urged the of A-level in the areas of , and .
(6) The for is put into , the to and , and the of in areas in to the plan.
4.3.4 When a is , all and shall take the as :
(1) The to and judge, the key areas and the focus of and work, put for plans, and and of work in and .
(2) The the trend of and and the path, wind force and range of .
(3) The Water the of water to flood risks.
(4) The to and .
(5) The of and Urban-Rural and all to such as high- on sites and in a .
(6) The of and the of and ships.
(7) The of and Rural and the of boats and .
(8) Flood and at all and , the in the areas in as , and do a good job in wind and waves from large .
4.3.5 When a is , all and shall take the as :
(1) The has made work based on the , put for plans, and and of and work in areas.
(2) The and out - .
(3) The Water and of and soil , does a good job in water , , water and of water , and water ; the work of safe water for rural .
(4) The of and Urban-Rural the work of water in ( towns), the of and Rural the work of , and other do to their .
(5) The flood and in and , make and , and carry out and , water , etc.
5
to the and scope of such as , , and , are into one, two, three and four. Level 1 level is the .
5.1 Level 1
5.1.1 Start and
If one of the , it is a Level 1 :
(1) in the River, River or Xin'an River Basin.
(2) More than two main in the main of the River the water level; or more than two main in the main of the Huai River the water level, and the will be an of more than 0.5 .
(3) An on the main of the River or River has been .
(4) A large .
(5)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省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省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参加,相关市、县级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省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省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省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省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省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省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省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委统一安排省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省级专家组,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省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省防指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设区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省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发生大洪水。
(2)长江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警戒水位,且2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或淮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警戒水位,预报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3)长江、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设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严重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省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市、县级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省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省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省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省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国家防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省防指派出由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厅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省级专家组,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省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调派准备,必要时,解放军、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省防指定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省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设区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省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 三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长江或淮河干流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且1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洪水。
(3)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设区市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较重影响。
(7)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8)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中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省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防指副总指挥审核后,报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
5.3.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市、县级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省防指副总指挥委托,可由省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国家防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防办派出由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由厅级负责同志带队。根据需要,派出省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省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调派准备。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指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相关设区市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省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长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长江或淮河干流主要控制站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1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4)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多个设区市发生洪涝灾害。
(7)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影响。
(8)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省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设区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9)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轻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10)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省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防办主任决定。
5.4.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市、县级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省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省应急厅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国家防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3)省防办派出由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省级专家组。
(4)相关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省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省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设区市防指、省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省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江河洪水
(1)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在实施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行蓄洪区启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行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基层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长江、淮河、新安江、巢湖干堤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和保庄圩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大型、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省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省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行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民航部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中的空运工作。
6.4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7.1.5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6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应急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设区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省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