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相关规定并附说明,涉及合同多方面内容及执行要求
北京高等法院
北京高级法院[2009]第43号
北京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和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和县的人民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
“有关销售合同纠纷审判案件审判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审判)”已获得2008年12月15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第23届会议(第227次)会议,并将从发行之日起实施。 “指导北京高级法院关于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及其解释的意见(审判)现在已发表给您。我们希望相关的法官能够组织他们以仔细研究和实施它们。在实施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迅速向我们的民事法院第二师报告。 2009年2月3日
指导对北京高级法院对销售合同纠纷审判中几个问题的审判的意见(审判)
(在2008年12月15日在北京高级法院司法委员会的第23届会议上通过)
目录
1。合同的建立和有效性
ii。合同绩效
iii。检查主题
4。违反合同的承担责任
V.其他
vi。附录
附件:关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审判)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解释”
In order to apply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Law), and unify the , so as to the 's ( to as the ) to hear sales cases and , and civil and trial , the " on the Trial of Sales in (Trial)" (以下简称被称为指导意见)(以下是称为指导意见)。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这些指导意见应适用于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或不清楚规定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建立和有效性
第1条(根据合同关系确定案件的原因)
如果与销售合同关系的一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且一方根据偿还协议提起诉讼,另一方捍卫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或绩效事实,则应确定案件的原因作为销售合同纠纷,法院应聆听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或绩效事实。
第2条(合同建立的确定)
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根据和解声明,收据声明等声称价格,而另一方则反对该文件中主题的接收者的身份,则法院应对合同关系以及基于合同绩效的事实以及基于交易方法,交易方法,交易和相关证据的事实做出判断。
法院可能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方提交员工名册,薪水清单和其他文件。如果当事方不提供或当事方提供的文件有缺陷,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可以根据其权力进行税收,劳工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税收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3条(合同建立的确定)
如果信件和凭证(例如和解确认),债权人确认信不会记录债权人的名称。如果一方使用此方证明存在销售合同关系,然后声称权利,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或债权人的权利已履行,则信件和代金券可以证明已建立销售合同。
第4条(合同的行使)
对于与财产的销售合同,该合同将来可能会作为主题获得所有权,因此法院不得确定该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卖方尚未获得所有权。如果卖方在合同绩效期限到期时未能获得主题的所有权,以便无法交付主题,则他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ii。合同绩效
第5条(提前准备主题)
如果卖方提前提供主题,他应通知买方并给买方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接受主题。如果买方同意接受该主题,则他可以提前或在合同中商定的时间付款。
第6条(强制措施的主题交付)
卖方控制的主题是由国家机构采取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
如果将卖方强加给卖方并且主题无法交付主题,则卖方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免签订合同;如果强制性措施是针对买方的,并且他已经支付了全价,则应认为该主题已交付。
第7条(支持主题风险后的责任)
如果买方承担主题的风险,则买方不能免除由于主题的风险而支付价格的义务。
主题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如果发生主题的风险并且继续执行合同,则卖方应降低和免除买方尚未根据主题价值损害的程度支付的价格,或退还买方支付的相应价格;如果合同终止,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全部价格。
如果当事方采取补救措施或在主题处于危险之中后支付价格,则不会影响他们违反因故障造成的损失赔偿的合同责任。
前段中提到的风险是指该主题因不能归因于买方和卖方的原因而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发生风险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故和第三方原因,当事方无法预见。
第8条(确定解决基础)
如果当事各方商定的和解基础不能被采用,并且不能通过和解方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应确定根据交易方法和交易习惯计算合同价格的适当和解方法。
第9条(价格滚动结算)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且连续的买卖关系,但是没有书面合同或框架协议,或者有多个合同或多个绩效活动,除非有证据证明价格明确指导了价格的支付,则买方支付的价格应按照绩效期限的顺序扣除欠款。如果买方还应支付利息和费用,则应按支出,利息和主题价格(本金)进行欠款的抵销。
如果卖方声称欠了一个或几项债务,并且买方对绩效有异议,则法院应对长期和持续销售关系的绩效进行全面审查。
如果满足第一段中规定的条件,则应从买方上次支付债务后的第二天重新计算限制期。
第10条(确定主题价格的谈判方法)
如果双方尚未就标题价格达成协议或商定商标的价格分别进行谈判,但是负责一方或合同处理者的人会签署另一方的交付凭证,以记录其价格的金额,或者一方均记录下来,则应认为两方已同意主题价格。
第11条(确定主题价格的基本地点)
主题的价格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2)款确定的
如果签订合同,则绩效的地点应为县(县级城市,地区)行政区。
如果无法在上段指定的行政区域内确定主题的市场价格,则应在上一个级别的行政区域内确定。
第12条(确认主题的价格)
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法第(2)款的第62条确定主题的价格,则可以通过参考来确定合同结束时绩效的成本价格。
如果主题已交付,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法院无法确定这是免费付款或礼品合同,因为合同没有价格条款。
第13条(根据付款义务的索赔和辩护)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义务,则买方可以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并要求卖方执行。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义务,这使其变得困难或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且买方适当行使辩护权以履行合同,则法院应支持该合同。
iii。检查主题
第14条(对主题的数量和质量检查)
买方对主题的检查包括数量检查和质量检查。
如果买方签署的交货说明,确认票据等说明了主题的数量,则应认为买方已经检查了主题的数量。如果买方签署的交货说明,确认票据等说明了主题的模型和规格,则不能将其视为购买主题质量的买家,除了外部和直观的质量缺陷是主题。
第15条(第三方检查主题的有效性)
如果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主题交付给第三方,则第三方对主题的检查意见应被视为买方的意见,除非卖方与买方之间商定的检查标准与购买者和第三方之间的检查标准不一致。
第16条(提高异议的合理时期)
第158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应根据主题缺陷的性质进行判断,即买方应履行的承担义务,当事方之间的贸易方法,交易性质,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交易范围,对本身的设备,或者在某些方面的安装和其他因素,或者在购买者中的设备和使用者,以下是购买者或其他因素。买方在合理的期间承担举证责任。
第158条规定的“两年”,《合同法》第2款是最长的合理时期。
如果双方商定的质量保证期短于两年的最长合理期限,则提高主题隐藏缺陷的质量异议的期限应适用于两年的最大合理期限。
第17条(证书期)
如果当事方就主题的质量和数量的索赔期达成协议,但不同意检查期和质量保证期,则索赔期应视为检查期。
如果各方同时就检查期和索赔期达成共识,则索赔期应视为质量保证期。如果索赔期短于检查期,则索赔期应视为无协议。
如果当事方同时就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达成共识,则索赔期应视为检查期,除非索赔期比质量保证期更长。如果索赔期的时间长于质量保证期的时间比法规短,则应认为没有协议。
如果双方同时同意同意检查期,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并且索赔期短于限制期,则应认为没有达成协议。
如果国际实践适用于外贸,则本条规定将不适用。
第18条(及时通知的合理期限)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的“及时通知”应在协议的检查期内通知。如果没有商定的检查期,则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发出通知。一般而言,合理的时期是60天。
如果买方保留了他拒绝代表他接受的主题,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对主题的监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并承担未由买方流产造成的损失。
第19条(无法确定主题质量的治疗)
如果专业评估机构不能对主题进行质量评估,则法院应使用评估标准来实现该主题的使用效果是否达到卖方承诺作为主题的判决标准的效果,并根据证据规定做出判断。法院不能认为主题的质量符合或不遵守协议,理由是无法评估主题。
如果条件允许,法院可以组织各方对主题的使用效果进行现场检查。
第20条(超过检查期的质量异议)
如果买方拒绝以检查期后的主题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付出代价,则法院将不支持它。
如果买方超过了《合同法》第2条第15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合理的期限,并要求卖方以主题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免费维修或替换主题,则法院将不支持它。
如果买方恶意提出了质量异议,他应承担卖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21条(质量问题由第三方解决)
如果买方在检查期间,质量保证期或在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合理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则卖方应以适当的方式立即解决此事。如果卖方未能及时解决问题,他将为买方赔偿买方遭受的损失。
在检查期,质量保证期或合同法第158条的合同法第158条
如果买方未能在第二段规定的合理时期内通过第三方直接通过第三方解决卖方的质量异议,则卖方将不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在检查期,质量保证期或合同法第158条的合同法第158条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者买方必须在合理期间在第二段中规定的合理时期内通过第三方解决主题的质量,如果卖方迫切需要履行其义务或迫切需要买方来解决卖方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卖方的质量,则应将合理的经验置于卖方,这是一个成果,将其作为一个成果。
第22条(质量反对权)
买方付出代价,确认欠款,使用主题等的权利不得影响他提出对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题的数量和质量的异议的权利。
第23条(质量存款)
当质量保证期到期时,买方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卖方的质量存款。但是,如果卖方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该主题的质量问题,则买方可能不会退还质量存款;如果卖方同意买方将自己解决主题的质量问题,则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将质量押金折现为主题问题的一部分或所有维修费用。
第24条(保证质量缺陷的责任)
如果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主题质量存在缺陷,但不知道或不知道质量缺陷会降低主题的价值和有效性,那么卖方仍然应承担保证质量缺陷的责任。
如果当事方免除或减少卖方通过特殊协议保证主题的质量缺陷,但卖方故意未能告知买方买方,主题问题具有质量缺陷,则卖方应承担保证质量缺陷的责任。
4。违反合同的承担责任
第25条(调整违规赔偿)
如果当事方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违规损失,则调整后的违约损害赔偿应限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量。
如果一方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减少违约损害赔偿的罚款,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遗嘱的自主权,保护当事方,诚实遵守合同的诚实和遵守合同的责任,并适当地减少违反损失的损失,该损失的损失过高,而造成的损失则根据降级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促进大规模降低了较高的损失。
前段中的损失包括正损失和收益的损失。如果当事方没有就损失量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可以根据与当事方在相同条件下获得的福利确定收益的损失,或根据协议遵守的条件,或根据公平,诚实和信任的原则确定收益的损失,以及合同的绩效。双方应分别提供有关损失量的证据。
如果当事方未能要求调整违约损害赔偿,则法院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除非当事各方以未建立合同的理由捍卫免除责任的豁免,否则合同没有生效,合同无效或没有违反合同。
双方没有要求在第一例程序中调整违规损失。
如果在第二个实例程序中要求进行调整,则法院将不支持它。
第26条(违反损失和存款的适用性)
如果当事方同时就违约的损失和存款达成共识,但不同意存款的性质,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而另一方则声称存款和销售损失同时,则法院将不支持。
如果当事方同时就违约损失和存款达成协议,并就存款的性质达成协议,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而另一方则根据商定的存款的性质要求违约损害赔偿和销售损失,则法院不支持其;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而另一方则根据商定存款的性质声称终止押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则法院应支持。
第27条(存款的适用性和损失赔偿)
在同一诉讼中,如果当事方同意的押金不足以弥补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一方损失的损失,并且一方要求赔偿超过存款的损失,则法院应支持。
第28条(价格回报和降低)
如果主题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协议或法律,并且买方同意继续使用它,但声称卖方退货或豁免了一部分价格,则法院应支持。
第29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果卖方未能执行或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且买方声称终止合同,则法院应支持。
在结束合同时,如果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卖方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则买方应承担违反合同终止合同的责任。
第30条(违反合同的责任余额)
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协议,但是如果违反合同责任协议显然不平等,法院可能会向当事各方解释,如果当事方不要求,法院将不主动调整当事各方商定的违反合同责任。
第31条(违反合同的责任顺序)
持续的表现,补救措施或
违反合同的责任,例如损失赔偿和其他违反合同的责任,在适用的情况下无需顺序。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另一方可以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反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则应承担继续执行的责任
如果违反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损失赔偿的责任,则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绩效,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补偿损失。
第32条(违反合同的承担责任延迟绩效)
如果有一系列关于主题交付的协议和合同中的价格的绩效顺序,则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推迟,这是由于另一方的延迟履行其义务。如果一方声称要在时间下支付延迟付款或交付主题,则应在计算时扣除其义务延迟履行的相应期限,或者应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对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延迟了主题的交付,但不影响买方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买方拒绝付款,则法院将不支持这一价格。
第33条(英国脱欧支付罚款)
当事方对付款期的更改不应影响当事方对违反合同的责任的协议,例如延迟付款赔偿,但计算延迟付款违约损害赔偿的起点应相应地调整。
如果当事方同意延迟付款的违约损失,并且买方拒绝以延迟付款的违约损失,理由是卖方在接受价格时没有要求延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则法院将不支持此。
如果当事方同意延迟付款损坏,但随后的陈述和还款协议不涉及延迟付款的责任。如果卖方根据陈述或还款协议要求拖欠欠款,并根据合同要求延期付款损坏,则法院应支持。
如果当事方尚未就逾期付款赔偿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则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收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来计算过期付款损失的金额。
双方不同意延迟付款的损坏,卖方声称买方将违反
如果诉讼要求延迟支付违约损失,则法院将不支持它,但是如果卖方根据贷款利息作为标准索赔损失,则法院应支持它。
第34条(延迟付款负债的责任)
如果卖方未能迅速提示付款支票,这导致支票超过通知付款期并不能兑换,则买方不承担此期间违反滞纳金的违反合同的责任,除了有证据证明价格无法及时付款的卖方,除了证据证明其价格也无法收到。
可以从卖方再次向买方索赔债务的日期或继续计算的日期开始计算延迟付款的损坏。
第35条(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买方未根据合同或法律付款,并且卖方拒绝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则法院应支持它,除非卖方应根据合同或商业实践和行业规则的特殊协议提供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拒绝由卖方提供的服务应适合买方的违约程度。
V.其他
第36条(基于样本的销售合同)
如果各方通过合同中样本质量将所有主题的质量从合同中排除在合同中,则它不能基于样本构成交易。
当事方可能同意排除样本的某些素质,但是排除在外的质量应该是非智力的,并且不会影响主题的有效性或合同的目的。
如果主题的质量不符合样本的质量,但差异明显很小,则不会影响买方合同的目的,或不违反当事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或者交付的主题符合同一物种的通常标准,卖方不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
第37条(试用销售合同)
在审判销售合同中,如果当事各方尚未就使用费达成协议,或者该协议尚不清楚,并且不能根据合同法第61条确定,则买方将不支付使用费。
买方不同意购买试用主题,而只能接触卖方,也不需要卖方再次表达意图。如果卖方要求退还主题,但买方拒绝退还主题,则应认为买方同意购买。
第38条(销售合同中的国防权和反诉权)
卖方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后,他起诉买方支付价格,买方根据卖方违反合同做出辩护,法院应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判:
(1)如果买方拒绝支付价格,不同意支付违约损失或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卖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降低价格),则是辩护权;
(2)买方声称卖方应缴纳违约损失,补偿损失或要求终止合同,他应提出反诉或通过另一项诉讼解决此事;
(3)如果买方捍卫卖方违反合同但不明确的合同,则法院可以向买方解释并明确说明。
第39条(政党的改变权和撤销权)
如果当事方与一方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以诉讼提起变更诉讼或做出辩护,理由是声明确认的金额,和解声明,还款协议等是不正确的,则法院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审判:
(1)如果一方在销售合同纠纷诉讼之前提起了变更诉讼,则应审理变更诉讼;
(2)在销售合同之间的争议诉讼中,如果一方提起变更诉讼,则应将其与付款诉讼一起进行。如果一方提起单独的变更诉讼,而付款诉讼是在第一次实例程序中,则该变更诉讼应纳入付款诉讼中。如果付款诉讼是在第二个实例程序中或审判已结束的,则不应支持变更诉讼;
(3)在销售合同之间的争议诉讼中,如果一方未能提起变更诉讼,但根据陈述,和解声明,还款协议等确认的金额做出虚假辩护,这是证据审查和事实断言的问题。
第40条(加速判决期限的问题)
If the has all the and the has not yet , but the sues the buyer to pay the price, if there is to prove that one of the , the court may order the to be , where the buyer has :
(1) The buyer that he would not his to pay the price;
(2) The buyer has been , , by the or is ;
(3) The buyer and funds to evade debts;
(IV) The buyer loses his ;
(5) Other in which the buyer his or her own that he or she fails to his or her to pay the price.
If the first court does not make a , and if the when the court makes a , the court shall the .
41 (Proof of )
If the buyer uses a VAT to the but the does not it, the buyer shall other to prove the of the facts.
If the buyer other , the court shall it the has that the buyer has not paid the price.
- trade does not apply to the of this .
42 ( of the scope of and )
The and other than the for the of in 136 of the Law , , , of , , , , of , , , , etc.
The or the in 147 of the Law, the and in the , as well as such as bills of , , , etc.
vi。附录
43 (Scope of of )
This will come into on the date of .
If the of this are with newly laws, and , the of this will not be .